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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容易混淆的两条规范解析

 
作者:清风 发表时间:2019-07-12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9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不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图1
    很多同学对这两条规范不能正确理解,例如,8.0.8条已经规定了不同的危险等级的配水支管带的喷头数量不能超过6-8只。8.0.9条又出现了配水管可以带十几甚至几十只喷头的情况,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先看8.0.8条。


图2


图3
    图片2的ZP绿色代表喷淋系统的(配水管)主管,紫色代表配水支管。主管不直接接喷淋头,只接配水支管,配水支管上安装喷淋头。8.0.8条表达的意思是配水支管上安装喷淋头根据危险等级的不同,数量不得超过6-8只(见图2)。注意是主管单边接出的支管安装喷头的数量,不是两边的相加。从图3上看主管两端接出的配水支管好像是一根完整的管道,其实不然。它们分别在主管上开洞,相互之间没有在主管内部连接。

再看8.0.9条,首先说明一下,CAD图截取自某商业大楼的地下车库,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地下车库的危险等级为中危二级,所以自喷管道的管径尺寸也是按中危二级采用。


图4
1、3号喷淋头是处于支管的末端,根据图1和4给它们供水的管道只需要给1只喷淋头供水,管径用DN25即可(DN25代表该管道的公称直径为25mm)。1、2、3号喷淋头的前端管道需要同时给1、2、3号喷淋头供水,根据8.0.9条(图1),管径不能小于DN32。

同样根据8.0.9条(图1),给1-6号喷头供水管道的管径不能小于DN50。DN80的喷淋主管左边一共带了21个喷淋头。再后面喷淋主管的管径根据带的喷淋头不断的增多,管径也不断的加大。超过64个喷淋头以后就用DN150的管径,不用再继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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