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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可不计入”知识点小结

 
作者:不惑教育-Miss J 发表时间:2019-10-29
 

在消防学习过程中,准确理解规范用词非常重要。除了要注意区分表示对条文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应”、“宜”、“可”等词外,还要注意经常会引起争议的“可不计入”。下面帮大家梳理一下,涉及到“可不计入”的知识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1-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注意: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在可不计入建筑高度时有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的要求,而在计算建筑层数时没有面积限制。


2.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

3.3.1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安全疏散

5.5.21-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5.2注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4.11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1.1-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4.1.3-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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